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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黎智英案・審訊第卌四日】


獨媒報導 | 2024.03.13

  • 李宇軒出庭作供:為爭取國際關注香港示威 發起眾籌及G20登報計劃
  • 紀錄顯示兩間公司墊支G20登報費 李宇軒:陳梓華稱「上頭」憂走數故簽借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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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,案件今(13日)於高院(移師西九龍法院)踏入第44日審訊。控方傳召「十二港人」之一李宇軒,以「從犯證人」身份出庭作供,相隔逾一年再度在法庭露面。李供稱,在2019年6月G20峰會舉行之前,他與其他市民在 Telegram 群組討論在多國報紙刊登廣告,「因為當時喺香港已經有幾次好有畫面嘅示威場面」,所以眾人希望「將個關注同 momentum(運動的氣勢)帶到去國際舞台,去攞國際嘅支持」,遂開始眾籌廣告費。公開財務紀錄顯示,該次眾籌計劃籌得逾673萬元。李指,由於籌得款項需時轉帳至其銀行個人戶口,所以未能立即動用款項支付廣告費。案中另一名串謀者、被告陳梓華當時聯絡他商討墊支事宜,二人始相識,李稱:「佢(陳)去問過 uncle 或者其他人,咁佢就話嗰度可以動用到五球(500萬元)啦」,控方追問「uncle」是指誰人,李則指陳並未有提及,「可能泛指一啲男人或者其他人」,而非有血緣關係的親戚。

李宇軒已認罪 惟需等待黎智英審訊結果 相隔2年半尚未判刑

前《蘋果日報》主筆楊清奇昨日完成作供。控方今早開始傳召「十二港人」之一李宇軒出庭,以「從犯證人」身份作供。李身穿深藍色厚褸,戴黑色粗框眼鏡,由三名懲教人員帶領下,從法庭特別通道進入法庭。李在證人台手持聖經,以基督教形式宣誓。在作供期間,李不時在庭內四處張望,並曾經望向被告欄。

李宇軒於2021年8月19日在高院承認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罪;他另被控的「串謀協助罪犯罪」及「無牌管有彈藥罪」則存檔於法庭,獲不提證供起訴。李其後分別於2022年1月3日、5月3日和9月16日出席提訊,惟因為需等待黎智英的審訊結果才處理判刑,李認罪至今相隔逾2年6個月,仍尚未判刑。李是次出庭作供,是自2022年9月提訊以來,首次再度在法庭露面。

李宇軒確認已承認「勾結」控罪

控方代表、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先作主問。李確認他曾接受大學教育,懂得中文和英文。控方指,不爭議的是李在2020年8月被警方以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等罪拘捕。李表示:「我冇爭議。」

image02 ▲ 副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(左)

控方續指,李在2021年3月24日被控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罪,該控罪指李連同黎智英、Mark Simon、陳梓華和「攬炒巴」劉祖廸等人,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,一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。李表示:「具體3月幾多號唔記得,不過係咁上下。」控方續指,李於同年7月7日在裁判法院承認「串謀勾結」控罪,而他另外面對的「串謀協助罪犯罪」及「無牌管有彈藥罪」則存檔於法庭。李確認,不過不記得具體日子。

李宇軒指備登報計劃期間認識陳梓華 商討墊支廣告費

控方指陳梓華是控罪的串謀者之一,並問李是否認識陳。李表示認識陳,若果他沒記錯的話,二人在2019年6月首次在 Telegram 認識,當時他並不知道陳的名字叫陳梓華,因陳以「T」的身份與他溝通。

李指,當時G20峰會將於2019年6月下旬在日本舉行,在6月上旬或中旬的時候,有一些香港市民,包括他和陳梓華,打算在不同報紙登廣告,「就傾緊一個有關登報嘅 idea」,於是眾人就在一個 Telegram 群組參與討論。

李形容:「大家喺個 group 度好 supportive of 呢個 idea,因為當時喺香港已經有幾次好有畫面嘅示威場面」,所以眾人希望「將個關注同 momentum(運動的氣勢)帶到去國際舞台,去攞國際嘅支持」。由於他們希望登報廣告能夠「ride on G20」(乘著G20的時機),「所以啲廣告想盡量喺G20開會之前就出晒」,而錢銀問題則想在此前解決好。

李解釋,由於眾籌結束後,本來想透過「PayPal」將款項轉帳至其個人戶口,惟不知為何「PayPal」戶口被凍結,遂轉用「Stripe」將款項轉帳至其渣打銀行的個人帳戶,而相關轉帳手續需時,所以他未能立即動用所籌得的款項,「所以我用晒自己戶口啲積蓄,大概墊咗三球幾(300萬元),但係就唔夠墊支啲廣告費,所以就有頭先講嘅 money issue。」

李指嚴格來說,他理應在廣告刊出之前三日便需向報館繳清廣告費。就在他需要就廣告費向報館「找數」的時候,「T」經 Telegram 的私人對話聯絡李。經「T」查證李不夠錢支付廣告費之後,「T」聲稱會找「佢哋嗰邊啲人」幫忙墊支。至於「佢哋嗰邊啲人」是指什麼人,李指「T」當時並未有說清楚。在6月的時候,李只知道曾墊支的有 Lais Hotel Property Limited 和力高。據控方開案陳詞,兩間公司分別由 Mark Simon 和黎智英持有。

李宇軒表示當時支持香港的民主運動 登報計劃為了爭取國際關注

控方問「登報計劃」是什麼。李回答:「係眾籌、盡量搵多啲國際報紙登廣告,而啲廣告係有關當時香港嘅民主運動嘅」,目的是提高國際對於當時香港民主運動的關注。

法官李運騰問李是否支持當時的運動,李表示:「係,當時我係支持。」李官又問,登報計劃是為了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,李回答:「我同意。」

李稱當時使用眾籌平台「GoGetFunding」,至於當時呼籲市民捐款時使用的字眼,他表示不記得具體字眼,只記得大概是希望「去畀當時嘅國際社會知道,當時嘅香港示威活動發生咩事」。

李宇軒指眾籌超額完成 事後與陳梓華親身見面

控方問李當時有否在 Telegram 群組宣傳眾籌計劃。李表示以他所知,Telegram 群組內其中一名用戶,在「連登」討論區有一個帳號叫「家樂牌通心粉」,當時該帳戶「就本來已經好 hit」、「有好多人關注㗎喇」,而「家樂牌通心粉」在「連登」轉載上述眾籌網站,所以令更多人知道眾籌計劃。

被問到當時眾籌的目標金額,李表示不記得,「不過我記得個 target 無爆咗,所以最尾大概籌咗七球幾(逾700萬)」,所以他相信當時的眾籌目標是低於700萬。

李供稱,在登報計劃完結之後,他與陳梓華曾經相約在金鐘太古廣場親身單獨見面,因陳想將一些匯款通知交給他,會面結束之後,陳隨即返回附近的辦公室。李解釋:「喺佢(陳)知道咗我需要幫手墊支,然後佢幫手墊咗幾次支,之後佢就要畀 remittance advice,所以就去見面喇。」

李宇軒:陳梓華稱可找「uncle」協助墊支廣告費 惟未說明所指誰人

控方問李,陳梓華首次聯絡他的時候,是如何介紹自己的。李則表示:「我唔記得,mostly likely 佢冇介紹自己。」

李亦表示,他不記得與陳對話的具體內容,不過大概意思是,「佢(陳)問我大概要墊支幾多,之後佢就話會諗計」;相隔不久後,陳傳來回覆,大概意思是:「佢去問過 uncle 或者其他人,咁佢就話嗰度可以動用到五球(500萬元)啦,咁有需要嘅時候就可以搵佢喇。」李補充,陳曾提及「當然係墊支,所以之後要畀返佢」,但他不記得陳何時說過上述說話。

控方追問李,陳有否向他提及「Uncle」實際上是指誰人。李說:「冇,除咗我理解佢講嘅『uncle』唔一定係 blood uncle(有血緣關係的叔叔),而係可能泛指一啲男人或者其他人。」

李宇軒指其角色是提出登報主意、操作眾籌戶口和管理帳目

被問到李在登報計劃中的角色,李表示「我係其中一個 bring up 呢個 idea 嘅人,同埋我係實際上操作嗰個眾籌戶口嘅人」;此外,他後來有協助墊支,以及「有份 keep 條數」,因為眾籌戶口是以他的電郵開設的。

控方又問到陳梓華的角色,李指「我諗佢(陳)係其中一個 bring up 呢個 idea 嘅人」,他亦有幫忙聯絡報紙和墊支。

李宇軒透露以化名「Tong Lo」身份公開登報財務紀錄

控方向李展示登報計劃的公開財務紀錄,題為「Income and expenditure statement《眾籌G20各國報章頭版公開信》」,由2019年6月25日至7月2日。李確認他們曾向17間報館公司支付廣告費,但不一定是17份報紙。李亦確認他們登廣告的報紙遍及13個國家。

財務紀錄亦顯示,在眾籌平台「GoGetFund」籌得超過670萬元,在「PayPal」則籌得2.6萬元,合共約673萬元。而廣告費則合共約602.3萬元,扣除手續費之後,眾籌計劃錄得盈餘約15萬元。李確認。

財務紀錄下方的署名是「Tong Lo」並附有簽名,李稱:「係我嘅 pseudo name(化名)。」另一個署名是「Tong M Man」,李則稱是一個會計師。

翻查報導,李宇軒與另外11人在2020年8月被內地水警截獲,同年12月與其中7人一同被判「偷越邊境罪成」,2021年3月在內地服刑完畢,隨即被移交至本港警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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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,案件今(13日)於高院(移師西九龍法院)踏入第44日審訊。控方傳召「十二港人」之一李宇軒,以「從犯證人」身份出庭作供,相隔逾一年再度在法庭露面。李供稱他在2019年6月籌備在G20前夕在不同國家的報紙登頭版廣告,控方在庭上展示多份G20廣告的付款和匯款紀錄,顯示《衛報》、《晚郵報》和《華盛頓郵報》的廣告費用,分別由 Lais Hotel Property Limited 和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墊支。李憶述,在等待還款安排期間,另一名被告陳梓華聲稱:「『上頭嘅人』有壓力,想做啲嘢確保嗰筆錢會返番去」,於是雙方簽訂借據以防李「走數」。後來陳叫李透過一間公司的銀行戶口還錢,李遂歸還了156萬元。

控方今早開始傳召「十二港人」之一李宇軒出庭,以「從犯證人」身份作供。李身穿白色恤衫和深藍色厚褸,戴黑色粗框眼鏡,由三名懲教人員帶領下,從法庭特別通道進入法庭,期間不時望向旁聽席。

李早上供稱,2019年6月G20峰會舉行之前,為了爭取國際關注香港的示威活動,遂發起眾籌和在不同國家報紙登頭版廣告計劃。李當時遇到錢銀問題,案中另一名被告陳梓華以「T」的身份經 Telegram 與他溝通,協助墊支廣告費,惟他當時並未知道「T」名叫陳梓華。

庭上展示多國廣告 包括《巴黎日報》、《澳洲人報》

控方提及其中一份刊登廣告的《巴黎日報》,李確認並以標準的法語讀出《巴黎日報》的法語名稱「Le Parisien」。控方指廣告上有以法語寫成的「向送中條例說不」,李則指相關句子的英語翻譯應該是「No to the project of Extradition Bill to China」,而非「No to the Extradition Bill to China」。

李提到,當時《巴黎日報》的廣告費應該不是21,600歐羅,而是18,000歐羅,因為 T 聲稱「唔小心以為要畀埋 VAT(增值稅)」;至於發票上為何標註一粒星及「overpay」,李表示不知道,因為從「T」手上收到這份文件時已經有。

控方提到另一個登報廣告例子,刊於意大利的《晚郵報》(Corrierre Della Sera)。李確認文件顯示的廣告版本有刊登過。

控方展一份含有韓語的廣告,寫有「홍콩을 도와 주 세요」(請援助香港)和「STAND WITH HONG KONG AT G20」。李確認相關廣告有刊登,但是不肯定是哪一份報紙,因為他們不只在一份韓國報紙登廣告。

另一份刊登在《澳洲人報》(The Australian)的廣告,同樣寫有「STAND WITH HONG KONG AT G20」。控方展示由《澳洲人報》在6月26日發出的發票,上款是一名叫 Anson Cheung 的人。李表示不知他是誰,也不記得為何上款寫他的名字,但估計他可能是其中一個負責聯絡 The Australian 的人。

文件顯示 Mark Simon 名下公司代李宇軒支付《衛報》廣告費

控方提到《衛報》(The Guardian)有刊登廣告,並展示相關發票,匯款紀錄顯示 Lais Hotel Property Limited 代表李宇軒向《衛報》支付18,000英磅廣告費。控方問李,「T」有否告訴他為什麼會用這間公司來支付費用,李回答沒有,當時也沒有向「T」查問。據控方開案陳詞,Lais Hotel Property Limited 由黎智英的私人助手 Mark Simon 持有。

控方提到李在今天早上作供時,轉述「T」聲稱有一些「uncle」可以動用到500萬元墊支,問以上做法是否有關。此時辯方代表大律師 Marc Corlett 打斷,就控方的提問方式提出關注,因涉及揣測和傳聞證供(hearsay)。法官杜麗冰亦指,李剛才已經回答了陳梓華未談及原因。法官李運騰指,證人已經說了他尋求資金,然後他得到金錢來支付廣告費,就是這樣,質疑控方還有什麼想問。控方最終不就此發問。

image04 ▲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 彭耀鴻(左)、大律師 Marc Corlett(右)

控方續展示在2019年6月28日刊登於法國《世界報》(Le Monde)的G20廣告,惟未有提及廣告費由誰支付。

黎智英名下力高顧問公司支付意大利報紙廣告費

另一份發票是由 RCS Media Group 發出的,李指這是有關向意大利《晚郵報》(Corriere Della Sera)支付的2萬元歐羅。付款紀錄顯示,力高顧問有限公司(Dico Consultants Limited)在2019年6月29日向 RCS Media Group 支付了廣告費用。據控方開案陳詞,力高是由黎智英持有的公司。

控方問李,「T」有否向他談及力高。李指沒有。控方再問,「T」有否在任何時候向他談及過力高。李表示:「以我記憶所及,冇,除咗呢張 invoice 係畀我嘅。所以 Dico 條數就要加埋去 T 嗰邊嘅人,有關 T 嗰邊嘅人找過嘅數,所以最尾要還返錢嘅時候就要還埋呢條數。」

李宇軒稱專心處理眾籌 故不記得誰人設計和草擬G20廣告

控方展示刊登於《華盛頓郵報》的廣告期間,法官李素蘭問及廣告是由誰人草擬。李表示:「我唔清楚,因為我冇參與去設計呢啲廣告」,他亦沒有參與撰寫相關文字。他指,當時群組成員表示想登報,所以有的人去聯絡報紙,有的人去設計廣告和撰寫文字,「我去咗搞 crowdfund,所以我唔係好清楚其他組員去咗做啲乜。」

被問到有多少人參與G20登報計劃,李表示不清楚,「因為我當時專心做緊 crowdfund 嘅嘢,至於 group 入面有幾多人,我唔清楚。」

李宇軒轉述T聲稱「有上面嘅人」擔心拖數 雙方簽借據

至於參與處理眾籌的人,李稱:「我諗有我、accountant 去睇嗰條數,有『家樂牌通心粉』(在連登討論區)出嗰個 post 啦,另外有我同 T 嗰邊墊支過啲錢啦,係同錢有關嘅就係呢啲喇。」

控方又問「T嗰邊」涉及多少人。李稱:「至少有 T,同埋有一個叫『Banker』嘅⋯⋯我唔知係咪一個人嚟。」他指後來有「簽借據」事宜,其時「T嗰邊」便再涉及多4至5個人。

法官李運騰要求李闡述什麼是「簽借據」事件。李則指,在2019年7月的時候,他曾向 T 查詢歸還墊支款項的方法,而T則表示「等佢嗰邊嘅人 arrange 吓」。在等待期間,T 聲稱「有上面嘅人唔係好 comfortable with 我拖住呢舊錢」,惟李認為這是因為 T 尚未提供一個讓他還錢的帳戶。

李續指:「As a stop gap measure(臨時方案),佢(T)就約咗我去金鐘嘅 Lippo Centre」,在一間咖啡店見面,T 並安排了兩名見證人,一個是 T 一方的見證人,另一個是李一方的見證人,「咁就簽咗一份 promissory note,嗰份文件真係用 promissory note 呢隻字。」

李指,借據內容是「我爭 T 錢,個金額啱啱係G20佢嗰邊找嗰條數」,大概是156萬港元。他憶述雙方簽署了借據之後,T安排了一間律師樓的人員接收這份借據,不過李並不知道是哪一間律師樓,因為有一或兩個人拿了文件後,「我見佢行咗去𨋢口就上去喇。」

李宇軒轉述T稱簽借據為了擺平「上頭嘅人」

李轉述T當時聲稱:「呢張 promissory note 係備用嘅啫,因為係用嚟擺平佢當時講嘅『佢上頭嘅人』,嗰啲『上頭嘅人』有壓力,想做啲嘢確保嗰筆錢會返番去。」李轉述,既然有一張借據,「T 就可以同佢哋講有張 promissory note,所以唔使驚會走數喇。」

李續指,T 後來提供了一個 Chartwell 戶口,叫他經這間公司的戶口歸還款項,所以他把156萬元還給 Chartwell,並把還款的匯款通知書交給 T,自此之後 T 便沒有再提起借據事宜。據控方開案陳詞,李被指向 Chartwell Holding Limited 的公司戶口還款,以避免黎的身份曝光。

李表示,當他剛才說簽借據時涉及多4至5個人,就是包括兩名見證人和一個接收文件的律師樓人員,「我就係講緊呢啲人。」

控方另展示《華盛頓郵報》廣告費的付款紀錄,顯示 Lais Hotel Property Limited 支付了85,050美元。李稱這紀錄是由 T 交給他的。

李宇軒作供未完,案件明日續審。


案件編號:HCCC51/2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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